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研基础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科研基础条件,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团队,调动科研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科研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创新型平台。主要指:大学科技园、重点实验室(科研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软科学研究基地、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类为从事科技服务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平台(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型和指导型科研平台)。主要指: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并指导建设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类平台;科技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评定并指导建设的创新创业类平台。
第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归口科研处。学校对建设的科研平台,给予科研项目申报的优先权,对于建设良好的科研平台给予优先推荐高层次科研平台的申报权。
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任务
第五条 我校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提供科技类咨询服务;
(五)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科研平台建设与考核
第六条 科研平台的设立,应根据不同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
第七条 科研平台的层次及冠名。层次包括由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各厅局批准成立的科研平台;冠名依据立项单位批文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实施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平台建设方案制定、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方向,确定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内容、任务、目标和建设计划。
(三)创建专业化研究团队,推动学科建设,支持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四)负责组织平台建设所需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专家论证。
(五)负责编制平台运行经费和配套经费预算,并合理、合规、合法的管理和统筹使用经费。
第九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为第一类平台配备一名专职副职,享受科级岗位津贴。科研平台研究团队由专职科研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组成,各平台主要科研人员原则上不能交叉。
第十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等基本科研条件的建设与效能发挥,重视信息化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做好保存、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经费的使用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无规定要求的依照《郑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发现经费使用不当,可暂停经费使用,并按平台建设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评估、督促、检查。科研平台建设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研平台科研梯队建设情况、项目承担完成情况、取得科研成果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再次不合格的将上报学校处理。
第四章 科研平台的资助与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厅局级批准建设的第一类平台,学校给予不低于100万(国家级)、50万(省部级)、30万(厅局级)的建设经费资助,配套经费用于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得低于90%;对获得批准立项的第二类科研平台,学校视情况给予资助,配套经费用于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第一类平台,给予相应团队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厅(局)级奖励1万元;平台验收合格后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厅(局)级奖励2万元。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第二类科研平台:到位经费的5%用作奖励,其中3%用于奖励做出贡献的个人,2%用作所在单位的科研业务费。对于无经费支持或采取后资助办法的,学校视情况给予奖励。奖金的分配方案由相关平台第一责任人提出。
第十六条 所有奖项只按最高档次计发,不重复发放,如级别高的奖励在后,则按照标准补充差额。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完成科研平台申报工作但未获批准的,按照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计入单位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为科研平台建设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科研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郑州科技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及资助(奖励)办法》(郑科院〔2018〕6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