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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科技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外科技服务管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对外科技服务上层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科技服务是指利用在我校执行科研计划任务、从事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设施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和成果而对外从事的系列服务活动,具体如下:

一类:横向技术开发;

二类:技术或专利转让(含技术入股),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咨询、翻译、实验、测绘、设计、勘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二级教学部门、职能部门及在编教职员工。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高新技术应用研究院是第一类科技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横向项目合同审核、签订和项目管理;科研处是第二类科技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宣传、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科技服务的方针、政策,搜索、提供与科技服务相关的信息;组织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活动;组织并参与产学研联合体的研究开发项目;组织参加技术成果交易会、博览会、技术转让洽谈会等业务活动;会同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合作单位洽谈科技服务项目,签订合同(协议),负责科技服务合同的登记、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科技服务工作职责:明确科技服务工作的主管领导,制定本部门科技服务工作计划;管理和规范本部门集体或个人的科技服务和科技开发项目,将相关资料及时报科研处备案;配合主管部门参加技术贸易和业务洽谈活动;监督本部门承担的科技服务合同的履行;主持或参与本部门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中生产性中试和产品的试销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对外科技服务工作以合同(协议)形式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科技服务合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二)科技服务合同签订的程序及要求:

1.由项目承担人提出书面申请。

2.文本中要明确项目内容、技术指标、验收标准及方式,保密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3.科技服务合同的洽谈、鉴定由科研处和相关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重要项目的洽谈签订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具体技术、服务合同,由主管校领导或委托科研管理部门审签,综合性的全面合作协议需由董事长、校长或受委托其他领导审签。

4.第一类科技服务合同由高新技术应用研究院负责管理;第二类科技服务合同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向受服务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在科研管理部门备份。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对外科技服务产生的财务结算一律在学校财务处开票、入账,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其它部门结算的,需经相关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科技服务经费核算实行按项目核算。

(一)各类科技服务项目实行风险金制度。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留项目风险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对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财务部门凭合作方的验收、结项等书面文本,将风险金返还项目组,一般作为项目组再发展经费使用。无客观理由未能按期验收或结题,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项目,风险金不予返还,转入学校科研基金统一调配使用。

(二)一类服务项目以合同形式签订,合同内容须经高新技术应用研究院审核同意并备案,立项任务下达后按照合同金额的8%(学校3%,科研管理部门3%,所在部门2%)为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剩余经费由项目组控制使用,主要用于该项目的成本、人员经费等。

如有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按照扣除购置固定资产费用后的金额计算。

(三)二类服务项目均以合同(协议)形式签订。合同金额的15%(学校7%,科研处3%、所在部门5%)为管理费,主要用于科技服务相关工作;项目组控制使用75%,主要用于该项目的成本、人员经费等。

(四)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费、科技培训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五)特殊情况的科技服务分成比例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九条 为鼓励各部门及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对外科技服务工作,规范科技服务工作中的行为,制定以下相关政策措施。

(一)利用学校名义、资金、实验设备进行的科研工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非法获利。学校有权对其成果的推广和后续研究进行相关工作。

(二)科技服务必须进行相应的财务结算。

(三)学校对各部门下达科技服务工作指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时评优、评先以及个人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部门名义签订对外科技服务合同和财务结算事项,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部门与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科技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科院〔2018〕59号)和《郑州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科院科〔20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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