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推进郑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提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学术领域前沿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核心,以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为基础,以课题研究为纽带的跨学科的实体研究组织,是郑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和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委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立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和优势,整合资源,创新机制,集中力量,推动精品成果生产,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经常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对策研究活动,驻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高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均可申报。
第五条 基地建设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高校、科研单位或市级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可依托于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社科联组织评审、公示后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六条 申报设立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科特色突出。具有符合基地研究任务所要求的地域资源优势、学科优势和科研成果优势,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人才结构合理。具有在省(市)内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吸引一批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省(市)内外专家学者。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应占研究队伍的1/3以上,并有一批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构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3.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整体水平居市内领先地位,在省(市)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声誉,产生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并能够组织全省(市)性学术活动。
4.科研条件良好。有固定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基础条件。主办单位有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确保每年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
5.管理措施到位。制订和实施学科建设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责目标
第七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
1.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
2.承担国家、省和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3.承担市社科联委托的研究任务;
4.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学科特色;
5.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
第八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
1.通过承担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市)领先水平,并使支撑其研究的相关学科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成为省(市)相关领域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2.通过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组织相关研究领域科研活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在全省(市)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成为省(市)相关领域的“人才库”。
3.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全市性发展规划,建立图书资料和档案资料保存、整理、管理信息网络,建立专门的网站或网页开展信息服务,成为省(市)相关领域情报资料的“信息库”。
4.通过深化改革科研管理体制,探索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科研运行机制,成为省(市)科研体制及管理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基地。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社科联是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基地认定和撤销。日常工作实行市社科联与基地主办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社科联负责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对基地在项目和评奖工作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基地主办单位组织制订基地建设规划,按照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进行日常业务管理,推动基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市社科联报告基地运行情况。基地主办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对基地的日常监管服务职能。
第十条 主要任务:
1.共性任务:
(1)每年完成2篇以上专题研究报告;
(2)每年有相关内容公开发表;
(3)举办1次全市性学术研讨会;
(4)参加1次以上由市社科联举办的学术活动;
(5)完成市社科联委派的临时性研究任务;
(6)基地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研究基地重要建设情况、活动信息、重要研究成果、简报等报送市社科联,并于每年年底向市社科联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个性任务:
每年在市社科联《社科成果专报》或《社科内参》刊发至少1篇决策建议稿。
第十一条 以基地名义承办涉外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承担境外委托研究课题等涉外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基地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的设立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滚动发展方式分批建设,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市社科联主要依据基地项目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学术活动等基地建设目标要求制订相关标准,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基地业绩情况作为推荐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基地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主办单位重视支持不够或违反党和国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市社科联要求的任务、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科研水平已被其他科研机构超越的,市社科联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提出限期整顿等处理或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郑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