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市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郑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级工程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市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
(四) 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七条 工程中心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二)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三)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八条 市级工程中心一般应由同一技术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联合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促进区域科技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市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指《郑州市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要求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按照《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市发展改革委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工程中心每年须对该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于3月15日前通过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三年一次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价。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于评价年12月15日前将三年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三年工作总结》、《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附件三)。
(二)数据初审。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12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评价结果,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在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中心资格者,经核实后,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撤销工程中心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